關(guān)于“私通”,古代的法律規(guī)定 古代關(guān)于“私通”之罪的刑罰出現(xiàn)及早,早在秦朝時期便已經(jīng)有了相關(guān)法律。不過,除了少數(shù)朝代之外,大部分朝代對于“私通”之罪,是認可民間使用私刑的。
斬刑 1、秦朝:《史記·秦始皇本紀》中便有“有子而嫁,倍死內(nèi)外,禁止淫佚,男女浩誠,夫為寄之,殺之無罪……”的記載,也就是說一旦發(fā)現(xiàn)“私通”之事,甚至可以不用告官,任用私法將其處死也不用承擔罪責。 2、漢朝:漢承秦制,關(guān)于“私通”之罪,漢朝也是“犯奸必殺”。漢文帝時,基于“安民”“惠民”的原則,對法家“重刑輕罪”的主張開始進行改革,因而從漢文帝開始,除了斬刑之外,又增添了“宮刑”,至少是可以保命了。
宋江殺死閻婆惜便屬于私刑 3、唐宋:《唐律疏議》規(guī)定,“和奸者,男女各徒一年半,有夫者二年。”也就是我們所說的“徒刑”,只是各自關(guān)押一年半,有夫之婦則關(guān)押兩年。 4、元朝:元朝時期開始又重新允許任用私刑,丈夫不僅可以捉奸,而且可以當場殺死“奸夫淫婦”?!对?middot;刑法志》中則有“諸和奸者杖八十七”的記載,而且女人在挨打之時,要“去衣受刑”以示羞辱。
杖刑 5、明清:《大明律·刑律》和《大清律例》均規(guī)定,“無夫奸杖八十,有夫奸杖九十”,并沿用了元朝對女人的“去衣受杖”規(guī)定。同時,對于私刑明朝同樣認可。 “婦刑”在古代是極為殘忍的一種刑罰 從以上記載不難看出,朝廷對于“私通”這種罪行其實懲罰力度并不大,最嚴重者不過砍頭而已。至于那些殘忍至極的“婦刑”,并不僅僅適用于“私通”之罪,而是被用于刑訊逼供或更為嚴重的重罪,例如私通而謀害親夫。 “婦刑”不僅手法極度殘忍,而且對于女性來說,往往伴隨著從生理到心理的全方位折磨,因而又被稱為獸刑。
吊刑 1、懸吊。這往往是專門用于女犯的刑罰,其中又分為四種:一是吊乳頭,即用細繩拴住兩個乳頭將女犯吊于空中,僅讓其兩腳尖著地。二是吊半邊豬,即將女犯一側(cè)手腳的拇指捆在一起,然后選調(diào)起來,另一側(cè)手腳上則懸掛重物。三是吊鴨子鳧水,即用用字捆住雙腳,頭下腳上的懸吊起來,將其身體不斷浸入水中。四是倒掛金鐘,即用繩子將其一只腳吊起來,然后將另一只腳和雙手從背后捆綁在一起,使其身體倒懸于空中。
針刑 2、針刑。也就是用針刺扎犯人,而根據(jù)不同部位,通常有三種:一是刺指甲縫,將女犯雙手固定之后,用縫衣針從其手指甲下刺入,也有用竹簽的。二是刺乳頭,即用鋼針、大號縫衣針等刺其乳頭。三是刺陰蒂。
木驢游街 3、游街。這種刑罰最早在宋朝開始被使用,然而不同于一般的游街,不過這并不是一種正式的刑罰,而是在押送女犯的過程中對其進行羞辱和禁錮。而根據(jù)囚車類型的不同,這種刑罰也被分為了多種:一是改裝囚車,這類通常被運用于流行以下輕罪犯人,即在平板車上安裝兩塊豎板,在中間留一空洞固定犯人,女犯通常被反剪雙手后跪上去,頸項被固定于孔洞中,心狠者則會將女子衣服扒去。二是木驢游街。這是用來專門懲戒那些勾結(jié)奸夫謀害親夫的女犯,具體就不用敘述了,大家都應該知道。三是坐木驢,這類通常被用于通奸罪或浸豬籠的附加刑,較之于木驢游街要輕一些,刑具也比較簡單,只是用于將女犯固定,然后將私處公開。 4、站刑。這類是明清時期開始出現(xiàn)的,由于當時女子大多裹腳,用刑時便將女子的纏膠布和鞋等去掉,然后使其赤足站于磚塊之上。對于裹腳的女子來說,這種刑罰雖然相對較輕,但痛苦程度卻同樣極為嚴重。
炮烙之刑 5、烙刑。這是一種早在殷商時期便開始出現(xiàn)的刑罰,就是將受刑之人扒光衣服,然后捆綁在用炭火燒紅的銅柱上。而在審訊時,則通常是將其衣服扒掉,然后用燒紅的木炭對其進行烙燙。 總之,古代針對女子開發(fā)出的刑罰,很多都不是被作為正式刑罰出現(xiàn)的,而是行刑者處于羞辱和摧殘目的而私自開發(fā)出的刑罰,往往只是作為附加刑罰出現(xiàn)的。 |